第668章 代号炮决(1/4)

    代号炮决

    太原

    在省府街一座不起眼灰色小楼,新挂牌的跨域权益保障与纠纷调处联合办公室,简称跨域维权办(joer),正式开始办公。

    门口同时挂着四块牌子:“山西省商业协会维权部”、“山西省武术协会佣兵公会(对外联络处)”、“山西省高等法院巡回法庭(特别事务对接)”、“情报部第三处(民事协调科)”。

    四块牌子并列,标志着由情报部、省高等法院(牵头)、武术协会(佣兵公会)、省商业协会四部门联合组建的常设机构正式运转。

    其依据正是年前冬月由四部门联合颁布试行的《山西省境外商民人身与财产权益保障及纠纷处置暂行条例》(民间简称护侨法或四部联合法)。

    条例明文规定,凡具山西籍贯、或在山西有合法产业与纳税记录之个人与商号,于省外遭遇人身侵害、财产非法侵占、重大契约欺诈等情事,经向本联合办公室举证申请,办公室有权评估立案,并视情况协调情报、民间武力(公会)、司法及商业资源予以处置,以维护省民合法权益,彰显公义,促进有序商业往来。

    条例发布后,短短三十日内,跨域维权办累计接收的各类求助、申诉与案情呈报,已骤增至四百二十余起。

    一楼大厅俨然成了特殊的申诉中心。

    长条柜台后,办事员们忙得头也不抬,接收、分类、初审着从山西各地乃至通过特殊渠道从外省辗转送来的各种函件、电报、甚至口信。

    申诉者身份各异:

    有在包头与当地蒙旗王公因草场租金发生冲突的牧场主代表;

    有在郑州的货栈被当地帮会勒索平安费的晋商掌柜;

    有在汉口纱厂被工头无端克扣工资的山西籍技工家属;

    甚至还有在天津的山西籍学生报告被同学霸凌欺辱……

    桩桩件件,核心都围绕着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,且申诉者均声称在事发地求告无门或遭遇不公。

    大厅一角,专设了几间用玻璃隔开的初步聆讯室,由联办人员与临时抽调的法官、警官、商会代表共同听取紧急或重大情况的口头陈述,现场判断是否符合启动跨域维权程序的标准。

    陈明汉,原晋威小队成员,在长安任务中表现出色。

    随着佣兵公会业务量激增和专业化分工,晋威小队扩编并细化为数个更精干的小组。

    陈明汉如今是乙等行动组的副组长,今天带着两名组员来联办三楼的任务发布厅,查看是否有适合的新任务。

    三楼大厅与一楼的喧嚣不同,显得有序而安静。

    一面巨大的木制公告板上,贴着一张张格式统一的任务简报,用不同颜色的边框区分紧急程度和类型(白框-调查/威慑,蓝框-取证/护卫,红框-抓捕/惩戒)。

    旁边设有查询柜台,公会干事负责解答并协助团队匹配任务。

    陈明汉走到红框任务区。

    这里任务不多,但每条都分量不轻。

    一张任务简报吸引了他的目光:

    【任务编号:捕-豫-012】

    事由:洛阳晋丰桐油厂经理周某,遭当地税吏勾结青帮绑架,索要巨额税款及赎金,厂内两名护厂山西籍工人反抗时被打成重伤。

    申诉方:晋丰桐油总号(太原)

    联办初步裁定:符合《条例》第三条(严重人身伤害及绑架勒索),属中型案件,适用直接介入程序。

    情报部附件摘要:目标为洛阳东关青帮头目座山雕及其骨干三人,与洛阳税捐稽征所一名科长关系密切。

    据查,周经理被囚于东关外一处废弃砖窑。

    敌方约有十五至二十名常备打手,有少量老旧火器。

    司法程序备注:山西高等法院已签发对座山雕等四人的逮捕令及案件受理通知。

    联合办事处将协调河南方面(备用方案),但不承诺效果。

    核心要求:安全解救人员,抓捕主要目标回晋受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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