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(三)(2/3)
西尔维娅没有否认他的猜测,也没有发现他暗中的怀疑,她嫣然一笑,继续讲了下去:“那位主教先生是整个修道院的大院长,不过,我们这边的日常事务,他很少会管,连祈祷日课都不会和我们一起做。仔细算起来,我们对他为数不多的接触,除了大型典礼上的简短演讲以外,就只在有人犯了特别严重的错误的情况下,会被嬷嬷送到他的办公室里,被他亲自处罚。然而,有天早晨礼拜的时候,他出现在了我们的祈祷室里,监督我们做完了祈祷。正在我们像往常一样,准备排着队离开的时候,他忽然站了起来,指着我说:‘有魔鬼附在她的身上,令她不谦逊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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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您做了什么?”塞缪尔不由自主地追问。
塞缪尔皱起了眉头,对西尔维娅有可能避重就轻的讲述方式感到不满:“我想知道,大主教当时对这个指控的说明是什么。”
塞缪尔恍然惊觉,阿德拉子爵和子爵夫人的意外身亡,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意外?一个恶魔,没有什么罪不敢触犯,没有什么人伦不敢践踏,就算是弑杀父母也是一样——他忽然想要快点结束谈话,抽身而走,把这一件几乎被人遗忘的陈年旧事翻出来,仔细调查它的底细。这时,他并不打算把太多注意力放在她讲述的故事上,而是在思考调查阿德拉夫妇之死的可行性,这实在太过困难。但如果能够实现,则对他非常有利。毕竟间接的、有技巧性的教唆,很难找出特别决定性的证据来定罪。但如果是直接相关的人命案,则可以一锤定音。
“果然是您的思维方式。但是,实际上,并不需要说明这个环节。”说到这里,西尔维娅停了一停,笑着问他,“卡文迪许先生,我知道您是世俗法律的专家,不过修道院的法律,您了解吗?”
“我只对《圣本笃会规》略有所知。”塞缪尔说。
塞缪尔陷入了短暂的沉默,他回忆起《圣本笃会规》的条文,74条“严格”的规定,多数是泛泛而论的形容,鲜少有具体行为作为条文的支撑,如果说像“给裸体者衣穿”“埋葬死者”还算得上对确切行为的描述,那么像是“时时刻刻谨慎自己的作为”“不虚荣”“不骄傲”等等规定,如何衡量是否“谨慎”,如何界定犯了“虚荣”“骄傲”的罪,应该如何惩罚,全由执行者自由裁度。况且,这种执法的自由性,也在《会规》的说明文字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用“不谦逊”这个模糊的描述定罪才符合修道院法律的精神,对具体行为的指证的确是多余的。这一点,甚至比地方治安法官拥有的自由裁度权还要灵活。换句话说,修道院内部法律的施行过程中要实现公平正义,它暗含的前置条件是,假定院长是一位公正而仁爱的、虔诚而优秀、能够做出适当判断的基督徒。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。
西尔维娅无辜地摊开了洁白的双手:“什么也没做。虽然我的确不愿意做现代宗教里期望的‘谦逊’的人,但我相信,在必要的时候,我还是可以当一个足够合群的人。”
“我所在的那所修道院的法律,几乎可以算是《圣本笃会规》的仿制品,其他修道院,也大同小异。卡文迪许先生,您认为,按照《圣本笃会规》的风格,一个修道院的院长在依据它定罪的时候,需要说明具体的原因吗?”